| · | 社会管理频入中央议事日程 五机制维护群众权益 |
| “要激活社会力量参与协同社会管理,就要建立一个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良性互动的公共关系新格局。”汪玉凯指出,当前在这个管理格局中,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这两个方面是社会关系中最弱的两项,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马庆钰教授说,随着社会管理内涵的延展,社会管理已不能靠政府和党委来唱独角戏,必须强调社会管理的主角是社会组织,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好的渠道。他认为 |
| · | 广州农村土地征用留用地历史欠账3/4未兑现 |
| 南都讯 记者刘黎霞昨日,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落实农村留用地情况的报告,并对农村土地征用留用地问题进行专题询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在会上表示,力争明年年底全市基本兑现留用地历史欠账。 番禺花都村民现场询问 询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基础设施项目的留用地欠账”、“留用地选址落地难”、“办理留用地手续困难”、“用地指标是否不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正确覆盖农村”、“异地安置留用地征地费不合 |
| · | 市土房局 解读厦门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政策法规 |
|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骤,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市国土房产局收集整理了征地拆迁中群众常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一解答,希望市民借此对征地拆迁工作多一份认识和理解。 |
| · | 来宾市国土局举行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晚会 |
| 7月21日至22日,由来宾市国土局主办,武宣县国土局和该市民族歌舞团承办的来宾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文艺晚会巡演活动,分别在武宣县城和东乡镇下莲塘村举行。 |
| · | 【征收农用地】农用地成建设用地 违法挖土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 |
| 未经批准擅自在农用地上挖泥本属于破坏耕地行为,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行为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信访人多年来一直上访,要求处理此事。 国土部门去年给出了一个信访答复,认定擅自在农用地上挖泥属于破坏耕地和非法采矿行为,但此事已过了两年的时效而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时隔几年,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需要,该地块性质从农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复垦已经没有实际意义,7年前的违法案件该如何处理使国土部门很为难。 投诉人:违法行为怎能不了了之 “私自开采 |
| · | 【征收农用地】我省出台新征地补偿标准 |
| 按照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 |
| · | 【征收农用地】对征地补偿的理解 |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顾网房产纠纷律师简介:张海亮律师 北京 |
| · | 【征收农用地】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7月实施 同地同价三年一调 |
| 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简称《标准》)正式出台,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我省将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新办法打破“暗箱” 据介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
| · | 【征收农用地】山东公布17市征地补偿综合标准价格 青岛最高 |
| 日前,我省公布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区内土地综合地价最高的为青岛和济南两市,其中青岛市区一类土地每亩价格为19.3万,济南市区一类土地每亩为13万。聊城、菏泽市最低,市区内一类土地的综合地价均为4.8万元/亩。 据了解,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 |
| · | 【征收农用地】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日公布 |
| 省政府昨天下发通知,公布了全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合肥市补偿标准见附表)。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公布,并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 |
| · |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适用 |
| 一、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状况 我国是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贪乏的农业大国。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 随着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甚至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要更加注意依法行政,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上应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面对 |
| · |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
| 1、申请用地,用地单位须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划拨用地,申请被有权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并通告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 |
| · |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 |
| 想要征收一块农村的土地,不知道具体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谁能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中顾网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 确认该农用地 |
| · | 土地征用程序是什么 |
| 土地征用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用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 |
| · | 农村土地征用的步骤 |
| 农村土地征用的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 |
| · | 土地征用程序的相关规定 |
| 土地征用程序的相关规定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 |
| · |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是什么? |
|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是什么? 问:我们村正在修建一座水库,部分集体土地需要被征用,但是因为有部分村民的房子也要搬迁,他们不同意搬走。有些村民对政府的征用程序也产生疑问。请问律师,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征用土地的补偿有什么标准? 中顾网律师解答: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及 |
| · | 土地征用的权限与程序 |
| 土地征用的权限与程序 土地征用的权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体问题,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征用土地的决定权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定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一般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国防法》第48条等规定的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如《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是国务院或者地 |
| · | 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
| 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 |
| · |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
|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它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并且保证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许多违规现象。 土地征用权力滥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农用地征用的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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